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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艺术学院学生考勤实施办法

2013年09月11日 15:26 学工1 点击:[]

为进一步推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请假手续,根据《无码人妻学生考勤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规定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课(包括要求全体参加的活动、会议等),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

21节课—3天向辅导员请假,3天及以上向学院党委副书记请假,学工办应及时统计学生旷课人数并报学生工作负责人;

3、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事先无法请假,必须在事后一天内补假;违者“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文明守纪”不得评为“优秀”;

4、一学期因病或因事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二、旷课认定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过假期者,视为旷课;

2、凡无特殊原因事后来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请假理由经核实是编造欺骗者,视为旷课,并且“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文明守纪” 不得评为“优秀”;

3、上课迟到早退2次作旷课1学时处理;

4、要求全体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会议等,缺席1次作旷课1学时处理(校运会、军训、劳动等大型活动缺席1天作旷课5学时处理);每迟到、早退2次作旷课1学时处理;

5、延期报到1天作旷课5学时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旷课处分规定

1、旷课者的“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文明守纪”和“学习态度”不得评为“优秀”,在以后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时,根据旷课情节轻重,予以降级直至取消资格;

2、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一)不满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全院通报批评。(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旷课3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勤执行程序

1、各班副班长负责本班同学的考勤记录,于次日上午10点之前将前一天的考勤记录情况上报院学工办;同时,学生上课实行任课老师考勤制,任课老师向学院教务办上报考勤记录,由教务办向学工办提供考勤信息,其它集体活动由班长或团支书负责登记;

2、学工办根据教务办、各班级提供的信息及时核对统计,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和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根据考勤情况及时做好批评教育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分意见。

    五、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由艺术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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